山东一男子韩某深夜窜至洗浴中心,并趁其他顾客熟睡之际,故意用浴衣遮掩赃物,躲避监控,成功盗走了两名顾客的两部手机和一条重达554g的金项链。
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此案,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人韩某因屡屡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退赔失主经济损失并处罚金4万元。
经查明,2015年1月8日0时,韩某到济南市天桥区某洗浴中心大厅内,趁他人不注意,将顾客范某放于沙发上充电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4 675元)盗走。当天上午7点,韩某又潜入济南市市中区某洗浴中心包间,趁顾客王某熟睡,将其放于床头柜的一部苹果6手机(价值5 327元)和一条千足金项链(价值14.3万元)“顺”走。2016年11月底,韩某在江苏省某商城二楼被公安抓获归案。
案件庭审期间,失主范某回忆称,7日晚自己来洗浴中心搓澡,事后躺到大厅的沙发上玩手机,后手机没电了,就给放在身边的沙发缝里充电。8日凌晨1点,自己醒来后发现手机被盗,便报了警。
王某称,自己跟两个兄弟一起到洗浴中心208包间做足疗,技师做完按摩,离开时顺手将门掩上。8日凌晨1时、4时自己两次醒来,发现搁在床头柜上的手机和金项链还在;但到上午7点左右,手机和金项链却都不见了。后调取洗浴中心的监控录像,看到被告人韩某8日凌晨在经过208房间时,透过玻璃窗朝里看,随后韩某光着上身推门进入房间,呆了一两分钟,没拿东西就离开。不久,韩某再次出现在监控中,手上还搭了一条浴巾。这次,韩某进入房间足足呆了七八分钟。出来后,韩某的浴巾下面裹着东西。监控显示,从手机、金项链还在到被发现失窃,期间只有韩某出入该房间。经韩某当庭辨认,失主王某、范某向法庭提供的被盗手机照片确系其盗窃的物品。
经查,韩某曾于200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9月韩某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其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退赔失主损失并处罚金4万元。
案件宣判后,韩某不服,以“其未盗窃金项链”为主要理由提起上诉。
济南中院认为,韩某盗窃王某等二人手机的事实,证据确凿充分,韩某本人予以供认,但其却否认自己盗窃了与手机同放一处又同时失盗的金项链,这与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相悖。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定罪准确;韩某系累犯,原判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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