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2岁的卢某,莆田人,案发前在石狮宝盖科技园附近经营一家珠宝店。2015年4月17日晚,三名男子(另案处理)来到卢某经营的珠宝店。其中,一名男子从背包里拿出一条银腰带出来,询问卢某是否愿意收购。卢某见银腰带的材质还不错,同意以每克1.8元的价格进行回收。经称重,该条银腰带重500多克,收购价950元。
“还有一次是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两名男子(另案处理)来到我店里,也是出售一条银腰带。”据卢某供述,他以每克2元的价格回收了对方一条银腰带,重800多克,收购价1650元。卢某还开具了一张收据给对方,知道其中一名男子为周某。卢某还供述,按照市场价格,当时的白银价格每克为3.4元,因知道对方的银腰带来路不明,又没有相关凭证,故开出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回收。
经石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卢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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