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马某看中了海珠区江南西路的一处房产,在完成交易递件后,去房屋打扫卫生时,才得知此房中曾有人非正常死亡,是套“凶宅”。
打扫时才知买来“凶宅”
2017年5月,马某想买房自住,通过中介公司推荐,看中了孟某的一套房屋。双方通过中介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三方《房屋买卖合同》,马某以157万元向孟某购买了其海珠区江南西路一处房产。马某支付了房款,并于2017年8月9日交易递件完成。
当天,马某去新购入的房屋打扫卫生,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内曾经发生过自杀事件,并且是房东上门收租时才发现人已死亡,周边居民都知情且都有忌讳。
得知这一情况,马某立即联系中介公司咨询此事,中介公司表示也不知情。于是,马某立即和经纪人一起找到业主孟某协商解决退房退款事宜。
孟某态度很恶劣地说“房屋内发生自杀事件”这事没义务也没必要跟买家和中介说,并且拒绝退款退房。
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房合同
据代理律师分析,案涉房屋内发生过自杀事件,根据传统认识、交易习惯、按照公序良俗以及司法实践,案涉房屋应当认定为“凶宅”(注: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一般成为凶宅)。
卖方故意隐瞒案涉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这一重大事件,未告知买家真实情况,属于欺诈行为,直接影响原告是否购买案涉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马某随后将卖家孟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法院认为,根据调取的《受理报警登记表》《询问笔录》对于案涉房屋内于2015年发生过非正常死亡这一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出售房屋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首先,根据公安的询问笔录可以得知,被告对案涉房屋内发生租户非正常死亡的事情是知晓的。其次,按照公序良俗以及交易习惯,房屋内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足以影响当事人交易的意思表示。被告在出售案涉房屋时,不管是对中介方还是购买人,均负有披露房屋真实信息的义务,应当披露而未披露,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抗辩认为原告应当追究中介公司未尽调查义务的责任,但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是原告及中介方了解房屋真实信息的第一来源,被告该抗辩有转移责任的而嫌疑,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再次,中介公司作为促成买卖双方签定合同的中介方,同时也是签约过程的见证人,因此其向法院说明的孟某在买卖交易过程中未披露该事实以及刻意隐瞒该事实的情况也可印证案件相应事实。
由此,法院认定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瞒行为,构成欺诈。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支招:如何避免误买凶宅?
马某的代理律师表示,在我国,对于凶宅的定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恶性死亡事件的房屋成为凶宅。
所以,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购房者的权益,最直接的办法是在买卖合同中做具体约定,一旦出现合同约定的情形,守约方可以直接起诉让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挽回损失。
实践中,购房遭遇凶宅并不少见,但这一重要事实一定要求对方披露,并且在买卖合同中对凶宅问题作出特别约定:
1.多向邻居打听。
很多购房者买房后发现是凶宅多半是听邻居们说的。为了规避这一情况,建议购房者买房之前就先到小区内“暗访”一番,可以问问周围的邻居了解一下房屋的历史,与邻居热络起来建立感情,发现房屋“身家清白”后才可最终敲定。
2.上网查找小区过往新闻。
3.写清合同细则。
就凶宅问题专门约定违约责任。约定凶宅信息披露条款,比如,出卖方保证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房人心里不安的情况。如果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卖方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买房时遇到以下几种情况,要对房子做进一步的背景调查:
长期空置房;出售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卖家拒绝书面承认房子是否涉及凶宅信息的;卖家户口本上有因人员死亡而注销户口记录,尤其是死亡年龄比较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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