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4岁张嵩通过中介公司,以首付加银行贷款的方式,花费175万元,购买了77岁王老太名下一套位于北京房山的房屋。不料入住快两年后,张嵩却被王老太的儿子鲁阳起诉,鲁阳称母亲患有精神疾病30余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2019年6月,法院终审判决张嵩和王老太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合同被判无效后,涉案房屋如何腾退与过户?贷款谁来偿还?购房人的损失是多少?双方当事人针对这些问题再次对簿公堂。
记者近日从房山法院获悉了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法官提醒,监护人对行为能力欠缺的老年人的行为、财产疏于监护,易引发法律风险。
购房入住两年 被原房主儿子起诉
“我母亲患精神疾病30多年,一直靠药物维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卖房这事,作为监护人的我并不知情,也不在场,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8年7月,王老太的儿子鲁阳一纸诉状将购房人张嵩推到了房山法院的被告席。
法庭上,鲁阳提交了一份由北京安定医院于2015年作出的《精神疾病鉴定司法意见书》,鉴定书上的结论显示:王老太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仅有此意见书,鲁阳还向法庭提交了2015年12月朝阳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法院判决“宣告王老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鲁阳还特别提到,他是最近才得知母亲将房屋出售,并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但母亲至今未能说出房款是否给清等相关事实。”
面对原告的这些说法与证据,张嵩还是难以置信,当时与自己签订购房合同的老人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
“签订合同时,有中介公司、王老太及其外甥郭佳夫妻,在此后长达三个月的交易过程中,我们和王老太的交流有四五次,她商议价格、签字画押都正常,丝毫没看出精神异常,一个精神病人是不可能顺利完成这么复杂的交易流程的。”张嵩称,由此推定,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王老太的行为与其精神状态是相适应的,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而且房产交易的价格正常,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自己属于善意取得。
“没有任何人告知我王老太有精神疾病,她也没说自己还有个儿子。”张嵩在法庭上质疑,“在当初买卖房屋过程中,鲁阳一次都没有出现过,他是合格监护人吗?据我所知,鲁阳一直没有与母亲共同生活,其母亲都是由其外甥郭佳照顾。2018年郭佳去世后,鲁阳因为房价上涨才恶意提起诉讼。”
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 购房合同无效
房山法院在审理期间还发现了两个事实。一是2015年12月,朝阳法院审理“宣告王老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王老太的外甥郭佳参与了全部审理过程。二是王老太与郭佳夫妻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且王老太售房,郭佳全程陪同。
法律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王老太在房屋交易期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处分房屋的行为属于重大事务,已经超出她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其次,因王老太无配偶,父母也已去世,仅有独子鲁阳,故鲁阳是王老太的监护人,也是王老太的法定代理人;第三,虽然外甥郭佳陪同王老太一起卖房,但郭佳并非是对王老太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且郭佳应明知王老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房山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合同无效。张嵩不服上诉,2019年6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简单的说,就是2016年,一单身老太在侄儿的陪同下,通过中介,卖了自己的住房,房款不知去向,当时房价没太高,买家首付几十万。2018年,老人侄儿去世,2019年,老人的独生子找到买家,打官司,以母亲患有精神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认为交易无效,要买家退房,此时,房价已经涨了很多,但是经过法院审判,认定合同无效,买家应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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